澳門衛生局網址: http://www.ssm.gov.mo/
展覽會期間發佈藥品廣告的應遵指引
- 本指引適用於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展覽會、技術交流會或類似活動中在會場內展示或派發的藥品廣告。
- 上述藥品廣告內所述的藥品須於原產地或來源地獲權限部門批准註冊或自由銷售。
- 主辦單位須於活動開始前十五天將有關藥品廣告連同註冊或自由銷售證明文件送交衛生局備案,否則,有關廣告不可在展覽場地內展示或派發。
- 參展商需對其在上述活動期間發佈的藥品廣告的真實性負上責任。
- 禁止向與會人士免費提供藥品樣本或現場試用藥品,惟推行醫藥產品洽談的商業活動則除外。
- 活動期間發佈的藥品廣告,不得在展覽場地以外範圍展示及派發,但獲衛生局許可及發予藥品廣告准照者除外。
- 衛生局可要求參展商刪除或更改影響公眾健康的廣告內容。
展覽用的藥品的進口及供應指引
- 本指引中所指的展覽用藥品,是指在展覽會、技術交流會或類似活動中作展示用的藥品。
- 展覽用藥品的進口必須獲得衛生局的預先許可。
- 展覽商在進口展覽用藥品時,可豁免遞交衛生局第2/2000號技術性指示中所指的進口文件,惟所有參加展覽會之藥品進口,應透過本澳持有。“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准照的公司向衛生局藥物事務廳作書面申請,經預先許可後方可進口,申請時所需提交的資料包括產品在原証產國或來源國的註冊證明文件、藥物的名稱、成份含量、每一包裝數量、進口數量、原產國及生產商名稱;相關資料必須在進口前10日提交。
- 倘若展覽用藥品屬精神科藥物或麻醉品,則須按現行法規及公約規定辦理有關進口。倘若展覽用藥品屬澳門境內被禁用成份,則不能進口。
- 在展覽會場內不得向公眾售賣、贈送或派發任何藥物。參展商應作出相應的聲明及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 在展覽活動結束後,展覽用藥品須在衛生局稽查員的監督下由“藥物出入口及批發商號”負責退回來源地。對於產品所有人予以放棄的展覽藥品,經衛生局認可後,可交由衛生局藥物事務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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